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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借鉴!警醒! 亲历近千人大网站 中国民营企业网"倒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4 15:00:05 / 个人分类:BTB电子商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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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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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发布于2008-06-24 14: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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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我粗略建议:
(一)、扩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过程中的执法权限,赋予其必要前提下的充分执法权。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工商局在受理诈骗投诉并调查确认后,向公安经侦部门移交案件的程序复杂如一级一级的火炬传递,最终导致移交的犯罪证据成为过期的废品。在优美的、但无实际价值的巨大程序漏洞面前,经济犯罪者往往依法利用这一漏洞充分完成“作业”,而工商执行者往往只有依法尴尬地“监督”其逃跑的权利。
(二)、清理整顿中介办证机构,而不是仅仅学习脱离中国市场实际的外国办证效率。对于没有契约精神的中国社会,如果片面追求与西方的接轨,那就是真正见鬼的“接鬼”。
(三)、加大对投融资企业登记注册的资本审核和调查力度,尝试设立专门指定的“投资帐户”以控制其投资能力;尝试对投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同时重点责成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连坐负责,迫使“专业资金”形式的验资资金离开市场。
……还有媒体的广告责任和审查制度等需要有效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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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发布于2008-06-24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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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就“东方舵手”存在的问题,我在五年前的投诉到今天才有这么一个“欢欣鼓舞”的局面,按说我应该幸灾乐祸才是。但是,昧着良心落井下石即使我个人得意快哉,也丝毫不能使这个“信息产业”在一个诈骗无处不在的现实下有理性的回归,更无法改变信息产业制度上的目前缺陷,而信息诈骗仍将继续,因此我有义务就我个人的存疑和看法在最后依法作如下讲。
在《焦点访谈》节目播出后的第一时间,我与该公司负责人通话了解情况,同时要求他们积极面对可能局面,配合政府的调查和媒体的监督。从政治上讲,在首都突然冒出一个将近千人的“诈骗公司”势必产生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从曝光的具体案件来讲,谁在这一“诈骗链”上没有兑现合同,是需要认真调查清楚的;从行业上讲,北京乃至全国同样公司所面临的“信息经营”局面,是需要制度层面的解释的。因此,只有积极配合政府的介入,才可能有一个公正的法律结果。
在我跟踪“东方舵手”的这几年在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一类是招商加工信息服务。在这两类中,后者存在的问题的确很大,与其他经济发达城市同样内容的信息效果几乎可以重叠,但是否构成主观故意的诈骗,则需要司法部门的调查和把握。至于前者存在的问题,几乎与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一样面临同样的信息真伪问题,但这主要集中在具有不良动机、但有合法身份的会员中,就此存在的问题而完全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承担所有法律后果,有“嫁错了郎君怪媒人”的替罪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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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发布于2008-06-24 1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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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期《焦点访谈》报道节目中,也有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让我和关注者不解。我们且不谈在政府司法单位未对这种普遍中介行为定性之前、单方面将投诉者定义为“被害人”的不妥(这意味着有必然的加害方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单就新闻中的老蔡承认有一笔业务在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而得到了全额退还的“信息费”来看,就能发现矛盾不能统一于“诈骗”动机。我本人在五年前与这家公司打交道时,也曾因为“信息源”所提供信息的不准而得到了全额的退款。据我和很多人在北京曾经与“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打交道的经验看,还没有发现多少骗子给被骗者退款的喜事。再从具体犯罪形式方面看,如果完全存在主观故意的诈骗,那数层写字楼里上千人规模的“犯罪成本”经不起逻辑上的推敲。
政府部门介入后,有理性的网民如此看问题,我一字不改(含错别字)地复制过来如下:
一直以来,开个电子商务公司,上传一些供求信息,收取企业会员费和服务佣金等进行盈利,似乎都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也是绝大部分B2B电子商务公司的赢利模式。但是今天,这个模式的代表——中国民营企业网却被查封,而且是持枪武警执行,另外遭到央视焦点访谈曝光,虽然这事社会上一个常见的事情,但是放到中国互联网界,尤其是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刚也来说,这绝对可以引起大家集体关注和反思。同样是B2B电子商务公司,去年马云的阿里巴巴风风火火的在香港上市,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上的互联网绝对明星企业,但是时隔半年不到,中国民营企业网却轰然倒塌,一个天堂,一个地狱。这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冰火两重天。我想,中国民营企业网未必一定是有意设陷进来行骗企业和会员,但是正是一种大家长期默认的似乎“合法模式”经营,偶然和必然地却步步走向犯罪的边缘、深渊。
中国民营企业网已经被查封,但是谁都知道,类似于中国民营企业网这种经营模式,甚至很多已经被公认成功的类似网站、公司其也有似曾相似的运营模式,只是还没有导火线引燃而已。中国民营企业网只是个偶然事件,但是这个偶然的事件却足以引发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一场地震。
呜呼……
(地址:http://bbs.iresearch.cn/8246/ShowPost.aspx )
因此,我和关注者希望北京市政府在公正处理这个案子的同时,中央政府和国家立法机关也能把“信息中介服务业”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使我们将来能够放心地在市场条件下面对信息、选择信息和利用信息。如果能促进制度建设,“东方舵手”算是死得其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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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uachi
发布于2008-06-24 14: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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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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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发布于2008-06-24 1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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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东方舵手”的诈骗能够定性,有关行政部门岂不是在坐观该公司光天化日之下的九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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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发布于2008-06-24 15: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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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期《焦点访谈》报道节目中,也有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让我和关注者不解。我们且不谈在政府司法单位未对这种普遍中介行为定性之前、单方面将投诉者定义为“被害人”的不妥(这意味着有必然的加害方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单就新闻中的老蔡承认有一笔业务在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而得到了全额退还的“信息费”来看,就能发现矛盾不能统一于“诈骗”动机。我本人在五年前与这家公司打交道时,也曾因为“信息源”所提供信息的不准而得到了全额的退款。据我和很多人在北京曾经与“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打交道的经验看,还没有发现多少骗子给被骗者退款的喜事。再从具体犯罪形式方面看,如果完全存在主观故意的诈骗,那数层写字楼里上千人规模的“犯罪成本”经不起逻辑上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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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发布于2008-06-24 16: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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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封为诚信经营! ....不知道中国民营企业网那么多荣誉 是怎么得来的 看看6层楼里尽是全国各地的商户赠送的锦旗
看看去年与陈安之成功..机构的大规模合作 每月一期在北京工业大学附中举行的大规模月度颁奖大会 很多到该公司的媒体相关机关单位对该公司管理模式的赞许....
难道与有关的国家机关单位职责的缺失没有任何关系?
[ 本帖最后由 cpc 于 2008-6-24 16: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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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yerhxj
发布于2008-06-25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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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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